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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曾勇行政其他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勇,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曾勇不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勇,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曾勇不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内江市国土资源局(统征中心)在拆迁还房中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上诉人的妻子没有享受常住人口的分房优惠政府,当时将自已的儿子作为常住人口安置时,安置的同一幢楼用两个政策计算房价,且6+1顶楼是违章建筑,造成上诉人上访十多年,上访十多年至今未得到解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正确。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并判决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诉人的妻子作为常住人口重新安置一套不是违章建筑的正规房给上诉人居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曾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诉人的妻子作为常住人口重新安置一套不是违章建筑的正规房给上诉人居住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审 判 员  薛久强

代理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