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李洪義,男,汉族,1952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李洪義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洪義的诉讼请求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晓莉 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 代理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