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0号 原告高家才。 原告高正伟。 被告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 高家才,高正伟诉南岸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家才,高正伟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家才,高正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家才,高正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家才,高正伟负担。 审 判 长 周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