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储惠。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德尧。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谢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石继东,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强,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储惠、谢德尧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坡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7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大杨石组团H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含I、K标准分区局部地块调整)的批复》,会同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进行了会审,提出了房屋征收项目。2011年7月28日,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以九龙坡房管文(2011)9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为征收项目的请求》报请九龙坡政府。2011年8月2日,九龙坡政府经研究后,作出九龙坡府(2011)3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将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确定为征收项目的批复》。2011年8月5日,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了《关于在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2011年8月15日,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就关于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调查登记结果以及关于协商选定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了张贴公布和公告。2011年8月26日,九龙坡区公证处对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的被征收户投票选择征收评估机构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并于2011年8月29日出具了(2011)渝九证字第187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得票数最高的评估机构是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计有限公司。同日,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向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计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其对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2011年9月13日,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了房屋征收预评估价格报告。2011年9月30日,九龙坡政府根据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报请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经组织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了公布,征求意见。2011年10月22日,九龙坡区政府发布《关于举行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的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2011年10月31日,九龙坡政府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2011年10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资金到位证明。2011年11月1日,该征收项目办理了备案登记。九龙坡政府在落实了住宅房屋安置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5日,依法对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了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张贴了房屋征收公告。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0号附6号6-3-2号房屋属储惠、谢德尧所有,该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储惠、谢德尧认为九龙坡区政府在实施该项目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事实,侵害了其根本利益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九龙坡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审理中,储惠、谢德尧申请法院调取九龙坡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必须具备的相关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现九龙坡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已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故储惠、谢德尧申请本院调取证据亦无必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九龙坡区政府享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所涉及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涉及公共道路整治、公共网管整治等市政公用项目,以及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其整体项目符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其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也符合九龙坡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属于公益性项目。 九龙坡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了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九龙坡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程序和必要要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的规定,故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储惠、谢德尧以九龙坡政府在实施征收决定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征收,也未告知被征收人项目必备的依据,更未告知被征收人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和性质,其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要求撤销九龙坡区政府作出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的征收决定,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储惠、谢德尧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储惠、谢德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来院,其主要理由有:1、本案被告是九龙坡人民政府,应当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2、本案被告是九龙坡人民政府,审理的却是九龙坡人民法院。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3、被告罗列证据高达25项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错误。5、本案没有符合规定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