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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易国民、李广柱、杨福文、李洪兴、姚凯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红中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易国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广柱。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福文。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洪兴。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姚凯。 上诉人易国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红中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易国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广柱。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福文。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洪兴。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姚凯。

上诉人易国民、李广柱、杨福文、李洪兴、姚凯因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行受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易国民、李广柱、杨福文、李洪兴、姚凯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重点优抚对象贴春联、挂光荣牌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易国民、李广柱、杨福文、李洪兴、姚凯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红河州民政局落实2013年12月25日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通知《要求做好新年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和2013年12月27日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上诉人挂上光荣牌;2、向上诉人赔礼道歉。为烈军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挂光荣牌等是国家对上述人员及亲属的一种关爱、慰问,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易国民、李广柱、杨福文、李洪兴、姚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正全

审判员  吴俊培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