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中行终字第42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淑玲,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甲26号。 法定代表人刘野,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颖。 上诉人韩淑玲诉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3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韩淑玲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韩淑玲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韩淑玲的起诉。 韩淑玲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确认一审裁定书立案超过法定时限,一审法院已经失去了对此案的立案权、审判权,该裁定书无效,应撤销;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裁定书无效,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管辖异议裁定申请”,该裁定书无效,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中止诉讼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调取证据申请书”,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证据交换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要求听证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要求巡回法庭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适用程序告知申请书”,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立案答疑申请书”,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提级管辖裁定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所答非所问,该裁定书无效,应撤销;要求国家赔偿;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一审裁定书,立案超过法定时限,一审法院已经失去了对本案的立案权、审判权,还对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理不睬,遗漏了上诉人的多项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法院可以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不能遗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韩淑玲之诉讼请求属于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韩淑玲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韩勇代理审判员杨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金 涛 书 记 员 韩 鑫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