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平均,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曲阳县恒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牛爱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建立,曲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平均诉被上诉人曲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郭平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平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