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终字第109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艳。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局干部。 上诉人张德艳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4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德艳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局不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局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实施的行政监察行为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故张德艳的履责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德艳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军 代理审判员 杨晓琼 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