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景泉等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终字第71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叶宏英。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蒋育惠。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唐景泉。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珍。 上诉人(一审原告)阎蓓蒂。 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终字第71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叶宏英。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蒋育惠。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唐景泉。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珍。

上诉人(一审原告)阎蓓蒂。

上诉人(一审原告)陆大鲲。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秀艳。

上诉人(一审原告)伍先亮。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锐锋。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树杰。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昆。

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曙光。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富荣。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定魁。

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天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新村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顺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景伊,北京天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忠良,北京天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叶宏英等14人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2002规地字04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针对北京三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天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许可,北京天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本案中争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叶宏英等14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叶宏英等14人不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叶宏英等14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菲

代理审判员  朱一峰

代理审判员  杨晓琼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郎莉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