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终字第75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建林,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新博,男,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 上诉人周悟权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悟权,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尹建林、高新博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悟权提出,其因计算出现误差才提起本案诉讼,现坚持上诉已无实际意义。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周悟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悟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悟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菲 代理审判员 朱一峰 代理审判员 杨晓琼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郎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