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04号 起诉人易仁学,技工。 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易仁学诉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易仁学诉称: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在宜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导致起诉人遭受经济损失。提出4项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确认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在宜巴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确认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的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违法;3、附带审查确认《夷陵区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内容违法并予以撤销;4、起诉人就本案所涉民事争议已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合并审理后一并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起诉人提起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了违法行政行为;涉及《夷陵区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院已在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起诉人提起的民事侵权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因此,起诉人易仁学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经本院释明,起诉人易仁学坚持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易仁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江鄂 代理审判员 陈 震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