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罗家林行政撤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01号 起诉人罗家林。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罗家林诉宜昌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罗家林诉称:起诉人于1967年4月被招进原湖北钢球厂,1971年1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01号

起诉人罗家林。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罗家林诉宜昌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罗家林诉称:起诉人于1967年4月被招进原湖北钢球厂,1971年11月转为正式工人,从进厂后工作积极,从未向上级任何主管部门和原湖北钢球厂提交退职申请书。但原湖北钢球厂于1982年9月3日作出了鄂球厂劳字(82)第05号决定书,对起诉人罗家林同志除名。该决定在作出前未书面通知本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除名决定错误。之后,2004年原湖北钢球厂进行企业改制,改制期间亦没有通知起诉人,违反了劳办发(1995)179号文件之规定。综上,原湖北钢球厂对起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违法,改制违法,西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均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宜昌市人民政府(2011)17号《关于罗家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起诉人罗家林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罗家林坚持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罗家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江鄂

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乔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