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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巧喜行政撤销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巧喜。 委托代理人:洪长华,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巧喜因起诉武汉铁路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巧喜。

委托代理人:洪长华,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巧喜因起诉武汉铁路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巧喜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与(2013)鄂江岸民初字0103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因江岸区新村街二七新一村五期7号楼34号6楼1号房屋的产权已经由生效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0103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刘巧喜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刘巧喜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刘巧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巧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罗东辉

审判员 陈闽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