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绍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阳固镇马房西村第二村民组(下称马西村二组)。 负责人王美玲。 一审原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杞县阳固镇马房西村第二村民组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宣判后,一审第三人王绍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梁 坤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