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以忠,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耕,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开封文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礼,总经理。 张俊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鼓行初字第012号行政裁定。张俊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行初字第012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