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新城,又名李抗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孝敬。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李孝敬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李新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梁 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