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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金普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新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金普。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上诉人李新立因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新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金普。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上诉人李新立因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被上诉人李金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孝俊,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车凤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梁 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