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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百臣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百臣。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洪生。 王百臣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百臣。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洪生。

王百臣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030号行政判决。王百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百臣的委托代理人韩祥芬、邢曙兵,被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保民,被上诉人王洪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03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伟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