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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志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中行初字第01200号 起诉人刘志起,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 起诉人刘志起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农业部2014年1月30日做出的农复议字(201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中行初字第01200号

起诉人刘志起,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

起诉人刘志起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农业部2014年1月30日做出的农复议字(201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确认农业部2009年老干部局财务处科员招考程序违法,作出录用孙赫为农业部老干部局财务处科员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规定重新招考录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起诉系公务员录用引发的争议,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刘志起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志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王瑞代理审判员梁冬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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