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三中行终字第11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成义,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石越,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女,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成义因诉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成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道宽,被上诉人平谷住建委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刘燕,被上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平谷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成义不服平谷住建委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平建裁字(2014)第005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005号不予受理通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005号不予受理通知并判决平谷住建委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平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建委申请成立拆迁办公室的批复》,上述职责经调整由平谷住建委行使,平谷住建委具有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贾成义主张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由政府征收,平谷住建委按照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005号不予受理通知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拆迁项目与集体土地征收属同步进行,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的情形,涉案拆迁项目适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平谷住建委收到贾成义提交的申请后,经调查取证,在认定贾成义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基础上作出005号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妥。贾成义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甲方并非拆迁人、乙方对房屋无完全处分权、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为由主张其签订的协议并非合法有效的安置补偿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并非本行政案件审查范围,贾成义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贾成义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