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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中行初字第01190号 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淑梅(李帮君之妻),1961年9月6日出生。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中行初字第01190号

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淑梅(李帮君之妻),1961年9月6日出生。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基,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怀宇,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干部。

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4年2月25日,被告作出(2014)司复函10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以下简称被诉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李帮君:你因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司法局不作为违法、依法撤销(2013)京司鉴投126号《答复》、确认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函字第118号《函》违法等,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14年2月19日收悉。经审查,北京市司法局(2013)京司鉴投126号《答复》未对你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因此,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特此告知。”

原告李帮君诉称:原告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0日(2010)二中行初字第573号《行政裁定书》、中法医鉴定中心2010年9月6日作出的(2010)函字第154号函(以下简称第154号函)证明中法医鉴定中心2011年6月30日未经法律程序给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出具(2011)函字第118号函(以下简称第118号函)撤销第154号函违法。根据司法部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市司法局是有法定的行政职责对中法医鉴定中心违法作出的第118号函作出处理决定的,而北京市司法局(2013)京司鉴投126号《答复》(以下简称126号答复)是违法作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4年2月17日针对北京市司法局的违法事实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请求司法部依法复议126号答复违法,依法撤销。司法部是有法定的行政职责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而司法部2014年2月25日作出被诉告知函剥夺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是违法作为。

被告司法部辩称:126号答复仅是对原告关于确认第118号函违法,依法撤销的投诉请求作过处理这一客观事实的答复,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