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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黄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初字第00161号 起诉人黄玲,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 黄玲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第61号),以司法部为被告,起诉请求“责令司法部履行司法部关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初字第00161号

起诉人黄玲,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

黄玲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第61号),以司法部为被告,起诉请求“责令司法部履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有义务告知,并有正能量行为的告知黄玲提交信息公开,监督履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黄玲起诉称,其本人1985年参加工作,是湖北省劳改局第三支队五中队管教干部(现改为琴断口监狱),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3年3月24日,黄玲由湖北省司法厅授予警衔命令。1993年黄玲被劳改局下属企业湖北省消防器材厂开除公职。黄玲认为,依据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等,湖北省消防器材厂厂党委和厂纪委违法行政,其申诉控告到司法部信访,监察局至今推诿,特申请司法部信息公开,并履行义务告知,开除黄玲的公职应由哪个部门作出处分及程序应如何履行。应该监督有关部门受理作出撤销湖北省消防器材厂违法行政行为,还司法警察黄玲公平公正公道的决定。

经查,黄玲提供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第61号),内容为:你提交的“关于湖北省司法厅授予警衔命令和劳改局工作证(省劳改第三支队干部)、1993年针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管理权限应该哪个部门做出处分决定及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你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范的信息,应与政府机关行政职责相关。黄玲所申请的信息,属于针对具体个人的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与司法部行政职责无直接关联。黄玲起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其起诉目的实为其诉讼理由所称,即要求监督有关部门受理作出撤销湖北省消防器材厂违法行政行为,还司法警察黄玲公平公正公道的决定。该起诉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无关,亦与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黄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王瑞代理审判员玄明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彬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