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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徐春与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徐春。 被告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原告徐春不服被告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徐春。

被告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原告徐春不服被告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春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审 判 员  裴凤平

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