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邯县行初字第19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 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处。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不服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处作出的(2014)年邯交路政公赔字(004)号公路路产赔(补)偿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以双方案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审 判 员 裴风平 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明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