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23号 上诉人付伟(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北关区020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91217005X。 上诉人王光亮(原审原告),男,193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北关区03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3708260054。 上诉人王世全(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北关区036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707190051。 上诉人付院军(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北关区02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7508260058。 上诉人王世斌(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北关区036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607190079。 上诉人高占(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道镇漫庄河村民委员会漫庄河村民小组村民,住该小组03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108180254。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上诉人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原审被告)(以下简称甘泉县住建局),住所地:甘泉县城内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王乾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秀梅,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陕西宏业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小区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忠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边江,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云,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付伟、王光亮、王世全、付院军、王世斌、高占与被上诉人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甘行初字第00004-1号行政裁定书。宣判后,六上诉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上诉人付伟、王光亮、王世全、付院军、王世斌、高占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佳斌,被上诉人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乾方,第三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边江均未到庭外,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朝泽、被上诉人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杜平、梁秀梅、第三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