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辉,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局,组织机构代码55904804-8,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港航管理处办公楼3-4号。 法定代表人黄庆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青海,男,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春颜,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辉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郭辉以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奉节县环彬·白帝天下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占用其承包地施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奉节县规划局对该公司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予以查处,因奉节县规划局行政不作为,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责令奉节县规划局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对此认为,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奉节县环彬·白帝天下建设项目所占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行为是否违反规划许可以及奉节县规划局是否应当予以查处,与郭辉没有利害关系,郭辉向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的规定,应裁定驳回郭辉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郭辉起诉结果正确。郭辉关于原审裁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克梅 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 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雨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