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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与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961-5。 法定代表人肖亚楠,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奉平,女,该局工作人员。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961-5。

法定代表人肖亚楠,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奉平,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胡家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6640250-8。

法定代表人李坤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国绪,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因被上诉人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其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行初字第000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国绪系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兴诚公司)环卫工。2012年4月17日,兴诚公司为刘国绪在奉节县社会保险局(简称奉节社保局)参加了工伤保险,至今参保在册。2012年9月22日,陈万祥驾驶渝FV5120小型客车从奉节县职教中心驶往奉节县城方向,当日8时6分,行驶至胡家坝指挥部路段时,将正在上班的刘国绪撞伤,致其受伤。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万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国绪无责任。2013年4月3日,刘国绪伤情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分别为7级和10级,后期康复费约3000元,营养时限3个月,误工损失日评定为360日。同年4月18日,刘国绪伤情经重庆市奉节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护理时限评定为2年。渝FV5120小型客车所有人系奉节祥和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简称祥和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简称平安财保奉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30万元内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3年3月,刘国绪向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7日,该局以奉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429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国绪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3年5月30日,刘国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祥和公司、陈万祥、平安财保奉节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1126元。同年8月7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奉法民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由平安财保奉节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国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国绪残疾赔偿金119259.21元;由平安财保奉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祥和公司医疗费113518.20元;祥和公司赔偿刘国绪调档、复印费56元;刘国绪返还住院期间向祥和公司借支的生活费等2170元(与前一项品出后刘国绪返还祥和公司2114元);祥和公司自愿承担医疗费21614.25元。2014年4月29日,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渝劳再鉴字(2014)28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确认刘国绪的伤残等级为7级,无护理依赖。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