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1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圣治,男,194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熊圣治起诉开县监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熊圣治起诉称,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长期霸占其位于开县临江镇正街36号的房屋,其向开县监察局进行了举报,要求开县监察局对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而开县监察局却未予处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开县监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对此认为,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监察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具对外行政管理性质,因此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熊圣治请求的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对熊圣治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上诉人熊圣治所称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请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克梅 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 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韦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