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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书梅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书梅。 上诉人张书梅因诉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及返还土地流转款、补偿因讨要土地流转款造成的误工费损失等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书梅。

上诉人张书梅因诉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及返还土地流转款、补偿因讨要土地流转款造成的误工费损失等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书梅以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1、撤销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所作庙政(2015)29号《关于张书梅、刘庆银反映本村民组土地流转租金等问题的答复意见》;2、五十墩村(社区)两委私分掉其三年来土地流转款5933元,立即返还并道歉或双倍返还其土地流转款;3、因讨要此款造成的误工费用自2014年2月以来给予合理补(赔)偿38000元。起诉人张书梅的上述起诉,因该信访答复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对起诉人张书梅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张书梅的起诉,不予立案。

张书梅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诉求不予立案,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且不予释明,显失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书梅诉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及返还土地流转款、补偿因讨要土地流转款造成的误工费损失等,系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和基于信访内容提出的主张(即返还土地流转款、补偿因讨要土地流转款造成的误工费损失等),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张书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应道荣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邓 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