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华,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涿州市平安北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曹谦,涿州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兰,涿州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景深。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凤华诉被上诉人涿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孙凤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凤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