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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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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青堡村。 法定代表人杨喜来,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韩来宝,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潇斌,该社法律顾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青堡村。

法定代表人杨喜来,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韩来宝,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潇斌,该社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郝文玖,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洋,无业。

委托代理人梁建民,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因被上诉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刘潇斌、被上诉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王国生、郝文玖、被上诉人王洋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树站系原告运奶车司机,2014年5月11日16时许,王树站被人发现躺倒在运奶车旁,后送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特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脑室出血,脑疝晚期,呼吸衰竭,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王树站因工死亡。原告不服,申请复议,2014年10月17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冀人社行复决字(2014)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执法主体无异议,对被告执法主体予以认定。被告在案件处理中具有立案、调查取证、通知原告举证、研究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对被告办案程序予以认定。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王树站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王树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故伤害的事实,原告不能证明王树站是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告认定王树站因公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对被告认定事实及法律、法规适用予以确认。综上,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A05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