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杰。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易县朝阳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皓,易县人民政府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昆江,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易县塘湖镇野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易县塘湖镇野沃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振合,退休干部。 上诉人高文杰因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文杰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崔玉梅、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皓、王昆江、被上诉人易县塘湖镇野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山、委托代理人许双全、崔振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14日,原告高文杰与易县塘湖镇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林权承包合同书”。2013年1月22日,被告易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易林证字(2013)第000002号林权证,四至分别为东至蛤蟆咀山顶分水岭,南至分水岭,西至分水岭,北至梨树地房以北对外10米,太子岭河沟流水。2013年11月18日,塘湖镇人民政府致函易县林业局,指出高文杰的林权承包合同书所涉及部分荒山,权属确实存在争议。2013年12月24日,塘湖镇野沃村村委会和该山场承包人崔振合联合向易县林业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作废高文杰的林权证。2014年1月15日,野沃村村民委员会向易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认为易县林业局明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仍然违规为高文杰办理林权证,请求注销高文杰的林权证。2014年3月27日,易县林业局出具关于塘湖镇夏家庄村与野沃村部分荒山争议的报告,认为高文杰承包的夏家庄村的林地确实与野沃村委会存在权属争议,野沃村和崔振合本人作为相邻单位林权权利人,多次申请撤销高文杰承包夏家庄村林地的林权证,符合林权撤销变更登记的规定。对于两村的土地权属争议,建议易县人民政府撤销高文杰的易林证字(2013)第000002号林权证,将高文杰承包的夏家庄村的林地分为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两部分。无争议的地块由林权所有权权剩人出具四至证明重新办理林权证。有争议的待确权完成后再办理手续。2014年5月19日,被告易县人民政府作出易政处决(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高文杰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违反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的规定,决定撤销原告的易林证字(2013)第000002号林权证。原告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1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易政处决(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上事实有林权承包合同书、塘湖镇人民政府致易县林业局的函、易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塘湖镇夏家庄村与野沃村部分荒山争议的报告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