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峰行立初字第4号 起诉人张园园。 2015年8月10日,本院收到张园园的起诉状,诉称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和峰峰文广新局联合制作的节目《恶意欠薪包工头被逮捕》在峰峰电视台《法制纵横》中播出,节目中起诉人父亲张好存的照片两次以特写镜头方式播放,被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包工头。之后,《恶意欠薪包工头被逮捕》节目被多个网站转载,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起诉人认为,其父亲于去年已去世,与该节目无任何关系,节目将其父亲的形象丑化,因此,被起诉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父亲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也给起诉人及家人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因此,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及家人赔礼道歉;二、判令被起诉人采取撤销相关节目、报刊声明等措施为起诉人父亲张好存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三、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及家人精神损害1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张园园起诉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也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张园园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本院在收到起诉状时已告知起诉人上述理由,并建议其通过其他救济途径维护权益,但起诉人坚持按行政案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园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丽霞 审判员 张 奕 审判员 孟园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雪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起诉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