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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邱松婉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松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朱晓琳。 上诉人邱松婉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松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朱晓琳。

上诉人邱松婉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松婉,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的负责人朱明、委托代理人朱晓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邱松婉于2014年11月24日向静安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静安区59-1征收项目中公开截止至2013年9月5日该银行账户资金信息(2013年9月5日该银行的59-1专户下有多少资金的信息)的银行凭证”的信息。静安房管局于同日出具收件回执。2014年12月15日,静安房管局作出延期告知书,告知邱松婉将延期至2015年1月6日前予以答复。2015年1月6日,静安房管局作出静房管信受(2014)N0137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为邱松婉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59-1地块的启动资金为6.9亿元,其中4,000万元于2013年6月底前随66号地块启动资金一并拨付,并提供了《静安区66号地块旧改资金证明》,于当日邮寄送达邱松婉,邱松婉收到后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答复。

原审另查明:59-1地块及66地块的旧改资金拨付于上海市静安区旧区改造暨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静安旧改办”)同一银行账户。59-1地块旧改启动资金6.9亿元,其中4,000万元于2013年6月底前随66地块旧改资金一并拨付。《静安区66号地块旧改资金证明》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路支行、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拨付方)、静安旧改办(收款方)签章,该《资金证明》载明: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7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66号地块旧改资金拨付至静安旧改办专户,拨付情况包括交易日期、收款人帐户、账号、拨付金额及币种等予以具体列示,拨付金额合计拾亿元整。

原审法院认为:静安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在收到邱松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静安房管局经延长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邱松婉对申请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是“截止至2013年9月5日59-1征收项目专户下资金信息的银行凭证”。相关证据表明,59-1地块及66地块征收项目使用相同的银行专用帐户,静安房管局经审查,认定邱松婉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据此提供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路支行签章确认的《静安区66号地块旧改资金证明》,并无不当。虽然该《资金证明》无法反映59-1地块中4,000万元拨付的事实,但结合静安房管局答复中说明的内容,静安房管局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邱松婉坚持银行凭证应由银行单方出具,具备一定的形式与规格,认为静安房管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其申请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邱松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邱松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