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虞军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军。 委托代理人葛苇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军。

委托代理人葛苇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

上诉人虞军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1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虞军婆婆刘陈宝生前曾向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发天水路XXX弄XXX号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却向虞军作出了《告知书》。为此,虞军申请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撤销上述《告知书》,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4年3月28日答复确认将刘陈宝误写成虞军,但拒绝撤销。虞军不服,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2014年7月1日作出沪规土资复(决)字(2014)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虞军于2015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拒绝撤销《告知书》行为违法,确认沪规土资复(决)字(2014)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本院认为,虞军起诉要求确认违法的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2014年3月28日《告知书》,系对笔误作出解释,其未撤销原《告知书》以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并未对虞军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虞军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