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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葛振生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振生。 委托代理人葛苇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葛振生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振生。

委托代理人葛苇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葛振生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葛振生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妻子刘陈宝是上海市天水路XXX弄XXX号私房的共有产权人,按时交纳地租。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没有停止征收该私房的文件或决定存在,就应当继续征收该私房的地租。为此,葛振生申请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继续征收该私房地租,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告知书》,答复葛振生,原天水路XXX弄XXX号户房屋已拆除,该处所在地块已建成天星公寓住宅小区,现已不符合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条件。葛振生不服,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告知书》。葛振生于2015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确认虹府复(决)字(2014)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本院认为,葛振生起诉要求确认违法的《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对葛振生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葛振生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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