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余九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余九。 委托代理人陈鸿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尧坤。 委托代理人张力满。 原审第三人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余九。

委托代理人陈鸿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尧坤。

委托代理人张力满。

原审第三人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蕾。

上诉人陈余九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12月30日,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珠江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陈余九承租的房屋位于本市九龙路XXX弄XXX号(下称被拆迁房屋),属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系公房,陈余九系该房屋的承租人。房屋类型为旧里,居住部位为底层前客、底层后客、二层阁(H1.31),居住面积2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5.42平方米。该房屋在册户籍7人。评估机构确定2010年12月30日为估价时点,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评估,被拆迁房屋评估价为21,350元/平方米。2013年6月6日,评估机构再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新的评估价格为24,730元/平方米,而评估机构对该地块作出的房屋评估均价为25,003元/平方米,《分户评估报告单》等资料送达了该户,陈余九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分户评估报告单》申请复估、鉴定。珠江公司按照《四川北路188街坊旧区改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下称《安置办法》)以及该户实际情况,核定陈余九户可得房屋价值补偿总价为1,349,211.89元,并经虹口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小组认定,该户7人可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增加补偿款498,788.11元。该户可选择购置房源公示栏中尚未出售的二室二厅一套和二室一厅一套,其他奖励和补贴按照《安置办法》规定计算发放,陈余九户不接受该方案,为方便照顾老人,其要求市区一套房屋和郊区三套房屋安置。珠江公司对陈余九户的方案不能接受,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11月3日,珠江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虹口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虹口房管局同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11月21日两次组织双方调解,陈余九之子陈鸿富在无委托书的情况下出席了第二次调解会。调解中,陈鸿富仍要求就近安置,调解未成。虹口房管局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58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共二项:一、陈余九户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九龙路XXX弄XXX号,迁入本市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二厅、建筑面积88.54平方米,房屋价格1,055,308.26元;本市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期房)二室一厅,设计面积70.07平方米,房屋价格665,314.65元,两套房屋总价1,720,622.91元,珠江公司需补差价127,377.09元给陈余九户。二、珠江公司应按《安置办法》规定支付给陈余九户计八项相关补贴及费用。陈余九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虹口房管局所作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