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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韩阿金、王某等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王金根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阿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韩阿金、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乙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乙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甲。 法定代理人宋乙成。 被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阿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韩阿金、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乙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乙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甲。

法定代理人宋乙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尧坤。

委托代理人戴思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根。

上诉人韩阿金、宋乙成、王某、宋甲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作出虹府房征(2014)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虹口房管局)作为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王金根户居住的本市东余杭路XXX弄XXX号房屋所在地块实施征收。2014年8月13日,虹口房管局与王金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给予王金根户房屋征收补偿款871,331.95元及其他奖励、补贴,并认定该户居住困难人员为王金根、陆平、汤春、徐骊、韩阿金、王凤宝、王某、宋甲,增加了货币补偿款888,668.05元,该户购买房屋4套。协议签订后,韩阿金、宋乙成、王某、宋甲及王金荣因与王金根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原审法院分配其应得份额。2015年2月10日,原审法院以(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确定了韩阿金等人的补偿利益。韩阿金、宋乙成、王某、宋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以(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驳回四人上诉,维持原判。韩阿金、宋乙成、王某、宋甲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虹口房管局与王金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审法院认为四人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裁定驳回上述四人的起诉。韩阿金、宋乙成、王某、宋甲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四上诉人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在该案中,四上诉人并未对虹口房管局与王金根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对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协议合法有效,(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已经对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分割事宜作出判决,且该判决现已生效。现四上诉人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其起诉的标的已为该生效判决所羁束。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四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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