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士雷。 委托代理人陈鸣飞,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人徐文忠。 原审第三人上海祁坤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静。 上诉人陆士雷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1月31日,上海祁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坤房产公司”)就其建设的顾村镇长白山地块商业设施项目的2号楼及地下车库向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宝山消防支队”)申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填写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竣工总平面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承诺书及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上海宁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祁坤房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宝山消防支队于同日受理后,于次日到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并制作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后经综合评定,于同年2月25日作出编号为沪宝公消验字(2013)第003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内容为祁坤房产公司位于本市菊联路XXX号的顾村镇长白山地块商业设施项目2号楼,建筑层数地上18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92.66米,地上建筑面积14,347.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21.5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层数地下1层,建筑面积8,298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建设项目),经宝山消防支队派员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功能测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6.4条的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为合格。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向祁坤房产公司进行了送达。陆士雷是系争建设项目的小业主,因不服上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予以撤销。 原审另查明,根据宝山消防支队于2013年2月1日制作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记载,消防车道为4米,沿建筑两长边布置,沿长边布置3块登高场地,15×8米每块;防火分区检查部位为1至18层及地下1层,检查数量为2处,检查情况为与设计文件一致;喷头检查部位为18层和地下1层,检查数量为2处,检查情况为符合要求;火灾报警探测器检查部位为18层和地下1层,检查数量为2处,检查情况为功能正常、与设计文件一致、符合要求;上述子项评定、所属单项评定均为合格。 根据祁坤房产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记载,本案系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审核日期为2010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