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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黄凤英、奚玮等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凤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玮。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晨。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某某。 法定代理人奚晨。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晓露。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凤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玮。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晨。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某某。

法定代理人奚晨。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晓露。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亦飞。

上诉人(原审原告)殳洪。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张凌超。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蕙良。

委托代理人周福建。

委托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凤英、奚玮、奚晨、奚某某、翁晓露、陈亦飞、殳洪、陈书依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奚玮、奚晨、翁晓露、陈亦飞,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凌超,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静安土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鸿律师、周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静安土管中心因静安区103街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于2010年5月20日取得静安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静安市政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至2015年5月19日。奚德宏承租的上海市西康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房屋类型为旧里,居住部位及面积为底层前厢房25.50平方米、底层中厢7.80平方米、底层后厢房6.80平方米、中厢二层阁9.40平方米、底层后厢阁6.8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86.702平方米,拆迁人申请以86.72平方米计算。经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为底层前厢房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140元、底层中厢20,488元、底层后厢房20,812元、中厢二层阁、底层后厢阁17,624元。该估价分户报告单于2010年8月11日由翁晓露签收。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612元。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该户内有常住户口九人,即户主一:奚德宏(2012年9月19日去世)、黄凤英(奚德宏妻子)、奚玮(奚德宏次子);户主二:奚晨(奚德宏长子)、奚某某;户主三:翁晓露;户主四:陈亦飞、殳洪、陈书依。按照沪房管拆(2009)88号和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内容,静安房管局对该户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认定如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认定建筑面积外补贴、家用设备移装费(按实结算)等共计2,658,027元。安置房屋为:上海市城鸿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城鸿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城鸿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城鸿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城鸿路XXX弄XXX号XXX室五套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56.96平方米,根据基地优惠规定,房屋总价为2,554,287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