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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谭华强诉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建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0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华强。 上诉人谭华强因诉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0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华强。

上诉人谭华强因诉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定,起诉人谭华强因不服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宜城执拆字(2011)第3510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告知书》,先后于2013年7月15日、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1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鄂三峡行诉初字第0004号、0005号、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谭华强不服上述裁定,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076号、00088号、(2014)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裁定认为,关于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宜城执拆字(2011)第3510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告知书》,起诉人谭华强先后三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三次裁定不予受理,谭华强三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关于宜昌市港窑路28-2号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一案,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鄂三峡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亦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起诉人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向法院起诉,遂裁定对谭华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谭华强上诉称:宜昌市港窑路28-2号的建筑物原属于宜昌长江开关厂,因抵债和购买等原因全部归属于上诉人。因建设运河公园,港窑路28-2号建筑物属拆迁范围,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宜城执拆字(2011)第3510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告知书》,认定港窑路28-2号房屋中的347.74㎡附属房屋系擅自建造,属违章建筑,但未明确违章建筑具体范围及组成。2012年12月14日,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宜昌市城投公司申请就拆迁补偿问题作出行政裁决,认定347.74㎡附属房屋无任何补偿。后经诉讼,法院支持了宜昌市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裁决。2014年8月19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对港窑路28-2号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之后,上诉人多次要求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明确违章建筑组成内容,直至2014年12月18日,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才作出(2014)宜市城管答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明确认定违章建筑为门房、配电房、仓库、喷漆房、烘干房、厕所。上诉人在宜昌市城建档案馆等处找到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计划、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上诉人直至2014年12月18日才知道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具体房屋,且在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提出新的行政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