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合理,男,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国荣,女,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系上诉人之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远,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合法,男,汉族,1953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合理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合理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