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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梁飞飞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飞飞,女,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张永杰,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飞飞,女,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张永杰,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明亮,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

上诉人梁飞飞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第三人王明亮自2013年3月起在郑州市管城区悦鑫叉车配件商行工作,系该商行的职工。原告梁飞飞系郑州市管城区悦鑫叉车配件商行的业主,该商行于2013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2013年6月22日14点30分左右,王明亮受郑州市管城区悦鑫叉车配件商行指派与该商行的另一职工张志平一同外出到郑州山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叉车过程中,不慎被叉车的链条挤伤双手。事故发生后,王明亮被送入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王明亮右手拇指毁损伤Ⅲ°、右手示指中节骨折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右手中环指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甲床损伤、左手环指末节骨折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甲床损伤。2013年8月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明亮申请确认其与郑州市管城区悦鑫叉车配件商行存在劳动关系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了管劳仲案字(2013)09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王明亮的仲裁请求。王明亮不服,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管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明亮与梁飞飞自2013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梁飞飞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郑民二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2日,王明亮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了王明亮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郑州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被告经调查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4)003005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郑政(行复决)(2014)1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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