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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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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凤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育华、仝风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凤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育华、仝风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24日收到原告赵正军的两份举报、投诉书(落款时间均为2014年3月22日),第一份举报书涉及的被举报人有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好想你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食品的供货者,请求依法处理、给予奖励、书面告知结果,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未按批次检验合格(备查),且未保存销售凭证并验明标识以及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保存、记录义务;2014年3月21日,举报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好想你即食无核枣(270克)标称连续六年全国销量领先;被举报人因该违法行为已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实施处罚,仍然明知故犯,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中国红枣领导品牌内容也系虚假,也应当处罚。”第二份举报书涉及的被举报人有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涉案食品的供货者及生产厂家,请求依法处罚、给予奖励、书面告知结果,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未按批次检验合格(备查),且未保存销售凭证并验明标识以及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保存、记录义务;被投诉人2014年3月21日销售的鼎福到口酥山庄、沃佳苹果醋饮料、甜糯玉米、王裔佳酸辣味紫菜汤、绿帝核桃仁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王裔佳酸辣味紫菜汤外文未同时标注汉字;双塔龙口粉丝强调绿豆未标注含量;以上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和召回。”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立案调查,2014年4月8日,被告以原告投诉的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涉嫌食品标签违法及虚假宣传案,因赵正军同一投诉中将涉案食品的供货者以及生产厂家同时列为被举报人,而投诉(举报)的涉嫌食品违法内容相同为由,将涉案食品的供货者以及生产厂家并案调查处理。2014年6月27日,被告以原告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系标签标注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GB28050-2011),对违反国家标准认定,需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办案人员联系的有食品标签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目前不受理该项业务为由,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2014年7月29日,被告以第一次延期后,办案人员继续沟通郑州本地检测机构,答复仍不受理,联系外地(天津)的检测机构也不受理,而好想你产品的连续六年全国销量领先有关机构出具的材料说明,中国红枣领导品牌,郑州市法制办的复议决定不认为该宣传违法,且该宣传涉及的争议正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其判决结果对本案有实质影响为由,经集体讨论,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10日,被告以2014年4月1日立案的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涉嫌食品标签违法及虚假宣传案(2014年4月8日涉案食品的供货者及生产厂家并案调查),在案件调查中,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的通知》(郑编(2014)35号)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案已不属被告管辖为由,决定将案件(其中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好想你即食无核枣涉嫌虚假宣传另行处理)移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11日,被告作出郑工商经检移字(2014)0301号案件移送函,内容为:被告收到赵正军2014年3月22日投诉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含供货者及生产厂家)、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食品违法投诉(举报)书两份(其中好想你即食无核枣标称连续六年全国销量领先、中国红枣领导品牌被告另案处理),在案件调查中,2014年9月30日,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的通知》(郑编)(2014)35号“一、职责调整,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案已不属工商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之规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2014年12月11日,被告将上述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原告赵正军。原告认为,涉案食品供货人并非郑州市食药局管辖,生产厂家属生产领域,故其移送给郑州市食药局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对2014年3月22日原告投诉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销售鼎福到口酥等食品的供货人和生产厂家作出的移送决定;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