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法定代表人邢培毅。 上诉人丁红超要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丁红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钱 玮 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