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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潘宗英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宗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郭霞云。 上诉人潘宗英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宗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郭霞云。

上诉人潘宗英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宗英,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郭霞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12月28日,潘宗英向黄浦房管局提出要求公开:“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被征收居民范云莲户等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附名单)”,“具体用途:我是阜春街XXX号的居民。由于露香园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涉及我的利益。我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该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之规定,向贵局依法申请公开被征收居民范云莲户等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名单如下)”,“附:申请公开被征收居民户的征收补偿协议名单和住址:1、范云莲户,住址:大境路XXX弄XXX号;2、周勇根户,住址:大境路XXX号;3、贝元钧户,住址:大境路XXX号;4、高妙法户,住址:大境路XXX号;5、程得山户,住址:露香园路XXX弄XXX号;6、张国光户,住址:露香园路XXX弄XXX号;7、蔡锦国户,住址:露香园路XXX弄XXX号XXX室;8、钱鸣芳户,住址:露香园路XXX号;9、钟藤尧户,住址:阜春街XXX弄XXX号;10、程士平户,住址:阜春街XXX号。”黄浦房管局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决定将答复期限延长至2015年2月11日。同日,黄浦房管局认定潘宗英要求公开的范云莲户等十户居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该十户居民的个人隐私,需征询他们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遂向上海市黄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两公司提供范云莲户等十户居民的联系方式。

2015年1月19日,两公司向黄浦房管局提供了贝元钧、高妙法、程得山、张国光、蔡锦国、钱鸣芳、程士平等户的联系地址,范云莲、周勇根、贝元钧、高妙法、程得山、蔡锦国、钱鸣芳、钟藤尧等户的联系电话。2015年1月22日,黄浦房管局电话询问范云莲、钟藤尧两户是否同意公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要求他们提供联系地址以收取《权利人意见征询单》,两户均予以拒绝。黄浦房管局电话获取周勇根户联系地址后,于2015年1月23日、27日,分别以信件形式向周勇根、贝元钧、高妙法、张国光、蔡锦国、钱鸣芳以及程得山、程士平等户发出《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在《权利人意见征询单》上,黄浦房管局首先征询上述八户居民是否同意提供各户《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意见,同时告知他们应在规定的日期答复黄浦房管局,否则将视为不同意提供。2015年1月24日起,黄浦房管局邮寄给贝元钧、程得山、蔡锦国、钱鸣芳等户的信件被陆续退回。周勇根户在2015年1月25日收悉信件后,未向黄浦房管局反馈过是否同意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意见。高妙法收悉信件后将《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回退黄浦房管局,表示其不同意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期间,黄浦房管局邮寄给张国光、程士平两户的信件因“收件人外出”的原因未能成功投递。2015年2月2日,黄浦房管局电话询问贝元钧、程得山、蔡锦国、钱鸣芳等户是否同意提供各户《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意见,他们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提供,同时也不愿意提供新的联系地址供黄浦房管局邮寄《权利人意见征询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