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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许长中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长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长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上诉人许长中因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原卢湾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黄浦教育局”)因“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于2009年10月25日经批准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长中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拆迁期限为2009年10月25日至2010年4月24日。因黄浦教育局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后经审核,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4年4月24日止。黄浦教育局因仍无法完成拆迁,故于2014年3月10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递交关于延长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上海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区县用表等材料,申请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5年4月24日止。因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黄浦房管局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3月27日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审核。市房管局于同年4月17日作出沪房管拆批(2014)4718号《关于同意延长卢湾区第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同意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5年4月24日。黄浦房管局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告知经审核,同意延长上述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期限至2015年4月24日止。黄浦房管局于同日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张贴了该公告。许长中知悉后不服,向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房管局决定予以维持。许长中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黄浦房管局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依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本案中,黄浦房管局系上海直辖市下属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符合关于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有权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其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的行政职责。因涉案建设项目的拆迁期限已累计超过一年,黄浦房管局受理黄浦教育局的延长申请后,经报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在拆迁期满前作出被诉延长许可行为,并同时在拆迁范围内张贴了公告。黄浦房管局所作被诉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并无不当。许长中关于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的意见,因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系黄浦房管局所作的另一行政行为,其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不予采纳。许长中关于黄浦房管局当时未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告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黄浦房管局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内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以便他人上网查阅。故建议黄浦房管局在今后的行政许可工作中予以注意,避免发生类似行政瑕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许长中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许长中不服,上诉至本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