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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阮益丰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益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尧坤。 上诉人阮益丰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益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尧坤。

上诉人阮益丰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定,阮益丰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于2014年11月25日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虹房信公开(2014)第KDXXXXXXXX号-答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整体评估报告不是商业秘密,虹口房管局所作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015年1月16日,虹口房管局自行撤销了上述答复,并于同年2月6日针对阮益丰的申请重新作出了答复。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阮益丰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其起诉。阮益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阮益丰起诉要求撤销的虹房信公开(2014)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于一审立案之前被虹口房管局自行撤销,且就其申请虹口房管局已重新作出答复。经原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仍坚持诉请。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倩芸

审判员  沈亦平

审判员  王 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韩 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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