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樊清桥。 被告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高江涛,成安县公安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清桥诉被告成安县公安局对樊清桥作出的成公(成)行罚决字(2015)0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樊清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清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清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