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法行非诉审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成安县迎宾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地址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法行非诉审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成安县迎宾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商城镇西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强。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4日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拖欠职工靳会英等148人工资195186.5元的事实,经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9200元。

本院认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4日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文莹

责任编辑:采集侠